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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專任教職員第二張汽車停車停車證如何申請?
一、申請資格: 限本校專任教職員,並應符合本校《車輛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十五款規定。
二、審核方式: 各校區總務行政組就申請資料完整性、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進行初審;符合規定者,送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復審。
第二張汽車停車證申請案由總務處事務組依下列事項審核:
1.公務或教學需求之必要性。
2.各校區停車格位容量。
3.停車資源使用情形。 符合規定且經核准者,始核發第二張汽車停車證。
三、收費標準: 第二張汽車停車證每學年收費新臺幣3,000元。
四、使用規定:
1.每張汽車停車證僅限登記一輛車輛使用。
2.第二張汽車停車證之使用權限與第一張汽車停車證相同,應依核發校區及本校《車輛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使用。
3.第二張汽車停車證不得轉借、冒用或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本校《車輛管理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申請步驟如下:
一、下載申請表:汽車車證(第二張)申請單 於每學年度停車證申請期間,至總務處事務組網站「表單下載」下載「汽車停車證(第二張)申請單」。
二、填寫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表各項資料,並敘明申請第二張汽車停車證之理由,說明公務、教學或其他實際使用需求,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如課程資料、公文、業務需求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提出申請: 申請人將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送至綜合業務處所屬校區總務行政組辦理初審。
四、初審作業: 各校區總務行政組就申請資料完整性、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進行初審,符合規定者送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復審;資料未齊全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五、復審及核定: 總務處事務組依本校《車輛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公務或教學需求之必要性。
2.各校區停車格位容量。
3.停車資源使用情形。 審查結果簽請總務長核定。
五、製證及領證: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由各校區總務行政組通知申請人繳費(如尚未繳納),並辦理第二張汽車停車證製作及發放作業。申請人應依通知期限完成領證及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