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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財產】本校財物,可否贈與私人?

財物未逾耐用年限或已逾耐用年限仍堪使用者,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農田水利會。
五、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六、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案須陳報教育部核轉同意後贈與。
財物已逾耐用年限不堪使用者,經評估後由財物使用單位簽陳奉准報廢後轉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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